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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23 11:17:15 打印 字号: | |

姚安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交往的频繁发生,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工程建设、劳务等突发性事件不断出现,随之带来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为发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作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全县和谐稳定,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全院工作实际,制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供法律服务为重点,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新方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平安姚安”、“法治姚安”,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在全院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部门的领导核心作用,由第一指导组牵头,合理配置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司法资源,整合力量,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法律服务和指导。各部门要把法律指导贯穿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抓好先行指导、强化全程指导、注重全面指导。

    (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法律服务的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上的服务和指导。本院各业务部门按安排负责所指导乡镇基层调解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和程序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做到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努力提高行业调解组织和基层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的原则。本院各业务部门在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时,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保障。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调解自愿,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既要立足于解决具体问题,更要注重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源头预防、预警在前,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同类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构建党组统一领导,本院各业务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并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请求,及时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上的服务和指导,每季度各指导组至少对自己负责的基层调解组织提供一次法律上的服务和指导。重点是对基层调解组织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指导基层调解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纠纷、对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纠纷以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协议、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法律业务问题。通过对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上的服务和指导,切实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让基层调解组织依法、依理调解,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矛盾纠纷逐年相对减少,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一指导组(全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指导组)

负责人:布学双(副院长)

  员:李国才 周兴春 张洪安  陈武  李杭信  杨雪

工作职责:根据县委政法委的指示和县主要领导的安排,负责对全县辖区内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上的服务和业务上的指导,并根据领导安排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协调、检查、督促各组落实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的工作情况。

第二指导组

负责人:李国才(立案庭)

  员:班君荣  李培勇  陈继武  苏映富  李向明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前场镇。

第三指导组

负责人:张洪安(刑事庭)

  员:自兆友  马加余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适中乡。

第四指导组

负责人:周兴春(民一庭)

  员:李爱明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栋川镇。

第五指导组

负责人:陈  武(民二庭)

  员:黄志雄  卢学荣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官屯镇。

第六指导组

负责人:李杭信(行政庭)

  员:李家友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太平镇。

第七指导组

负责人:杨  雪(审监庭)

  员:唐燕  刘永军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大河口乡。

第八指导组

负责人:李  莉(光禄法庭)

  员:杨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光禄镇、左门乡。

第九指导组

负责人:黄  幸(弥兴法庭)

  员:杨志明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弥兴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分管副院长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参与分管业务部门做好法律服务和指导工作,本院各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工作的法律服务和指导,各指导组负责人是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要定期到所指导乡镇认真听取基层调解组织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为基层调解组织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指导能力。各业务部门要在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过程中,将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结合起来,把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工作的重心延伸到基层、厂矿、学校、农村;要将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作为宣传法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各部门人员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的工作能力。

(三)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考核奖惩。各业务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并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完善为全县经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的途径及办法。院考核领导小组将把各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岗位职责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评;第一指导组要适时组织督导检查;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对提供法律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业务庭(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每年评出2个优秀指导组,3个优秀指导员;对组织领导不力、法律指导工作不落实,导致基层调解组织适用法律错误,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的业务部门,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部门及个人,不得参加本年度优秀庭、室及个人的评选。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