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离婚案件在家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如何审理、执行离婚案件成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纠纷、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多年来,姚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面对不同案情的离婚案件,遵循司法为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不断探索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案件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调解工作,慎重审理执行离婚案件,把家庭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近期办理四件婚姻案件的过程中,姚安法院承办法官针对不同案情,深入细致做好原、被告双方的释法释理工作,依法调解、判决、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为民排忧解难的担当和情怀。
案件一:法官多番调解 原被告当庭履行义务
近日,姚安法院承办法官主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成功调解、执行一件离婚案件。庭审中,结婚三年生育一女的原告杨某(女方)与被告周某某(男方)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周某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万元,原告家差欠被告家的借款5万元,由原告杨某赔还给被告周某某,双方当庭达成离婚协议并履行了义务,案结事了。
案件二:法官三年督促原告履行义务获赞誉 近日,姚安法院民事审判法官按调解书分期履行期限,经过三年的督促履行,终于督促执行完毕一件离婚案件折价补偿款5万元,并及时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好评。
结婚十年的原告程某某、被告张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提出离婚诉讼,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家庭共同财产新建房屋中被告应得的份额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折价补偿被告5万元,分三年履行。该案被告张某系外地人,且原、被告一直在外地打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三年时间里,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为他们办理交款、领款手续,记不清打了多少次联系电话。
案件三:法官倾情调解 再婚夫妻和好
近日,姚安法院弥兴法庭法官对审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做了多番思想工作后,原告杨某某终于谅解再婚丈夫王某某并和好,法官多番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2000年,大理州某地的原告杨某某出嫁到楚雄州姚安县某乡镇某村委会,生育一女,几年后丈夫病逝。2006年,与同村委会的被告王某某认识并登记结婚,王某某长期外出打工,与前妻所生一子一直由杨某某在家照顾,现已参加工作,杨某某与前夫所生女儿现上高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和矛盾,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承办法官经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庭审中又分别做原、被告思想工作,掌握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情、理、法”交融的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和好。
案件四:一份“特殊”的关爱
近日,姚安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在一份离婚判决书中“给予”被告曹某某一份“特殊”的关爱,由原告白某某给付被告曹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3万元。在审理这一“特殊”的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在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被告曹某某的生活、治疗情况,以及原告白某某的诉求和经济承受能力。
2012年,原告白某某、被告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四个月后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白某某入赘到曹某某家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因被告曹某某患病的缘故,白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曹某某被其父母送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白某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曹某某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1月,白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被告患病,原告未尽到夫妻间应尽的扶养义务,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并给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