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机关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义务的
公 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中共姚安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特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本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完毕,或未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又不按期履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前到我院履行完毕义务,或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按照已达成的和解协议按期补充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公告: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更加应当带头自觉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本院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
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联系电话:0878-5711500
特此公告
姚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