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姚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姚安县委组织部
中共姚安县委宣传部 文件
中共姚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姚安县人民法院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姚法发〔2017〕34号
关于印发《姚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姚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
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形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尊法守法,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良好氛围,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建立姚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根据中共楚雄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发的《关于印发〈楚雄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楚中法通(2017)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姚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和主动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姚安县辖区范围内的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姚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方案所指的“生效裁判”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且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三、成员单位 姚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的成员单位是: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程序
(一)通报情况。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在7日内履行或向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属于本方案所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如实申报财产或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并同时报送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级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1、有财产可供执行(包括可供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变造证据、辱骂、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令,拒不申报财产或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7、具有其他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情形的。
(二)督促履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到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情况的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约谈等形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情况的报告后,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通过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等形式督促其履行义务;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通过约谈其单位领导和本人等形式督促其履行义务。
(三)司法惩戒。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情况报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通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后30日内,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函分别送达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纪律处分。县纪委监察局应当根据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追究拒执罪判决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被执行人党纪、政纪责任。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责任;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追究其本人责任。县纪委监察局对被执行人追究责任后10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县人民法院。
(五)组织处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追究拒执罪判决书等处罚决定书归入被执行人或被处罚人干部人事档案,并在10日内通报县人民法院。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该单位在依法治县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党风廉政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文明单位、先进集体评先评优资格;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其职务(职级)晋升、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分析研究、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人民法院是执行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格公正司法。坚决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不依法协助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县纪委监察局对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干部管理、考察、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县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运用综治维稳、依法治县等考核手段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涉案较多、涉案标的额较大或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进行宣传曝光,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见证、监督执行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姚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