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 县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楚办字〔2018〕29 号)要求,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法治平安姚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县委、县人民 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4 日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楚办字〔2018〕29 号)要求,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积极推进法治平安姚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 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对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 作的组织领导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关系宪法法律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获得感。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近年来,我县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省、州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从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高 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意 义的认识,把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摆上重要议 事日程,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 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对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不力、未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要约谈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二、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 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改善执法环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 2019 年,初步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司法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责任分解
(一)严格落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考核机制。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依法治县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 的内容之一,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的责 任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综治办、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做好“执转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对整体执行不 能、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的案件开展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 作,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执转破”工作中产生的企业职工安置、社会矛盾化解、人员稳控等问题要及时妥善协调解决, 建立政府专项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为人民法院开展“执转破”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强化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案件的联动执行。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楚雄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 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惩戒、党纪政务处分、组织人事、宣传曝光等程序。(责任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社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坚决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加强联合信用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 动铁网
1.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市场准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投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和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2.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申报专项资金、兑现落实财税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时予以限 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3.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任职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限制其评先、评优、晋职晋 级;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伍服役或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人行姚安县支行、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4.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有关消费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 立学校或自费出国就读;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 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5.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荣誉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 关单位、团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 的称号予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6.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金融限制和授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上市融资、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各类债券、开立账户、 支付结算和办理机构信用代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不予授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姚安县支行、各乡镇党 委和人民政府)
(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政法各部门 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依法予以打击。拒不执行、妨 碍执行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 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 督,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程序,加快办案 进程,形成严厉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决 定司法拘留的人员,符合收拘条件的要及时收拘;对出现群体抗 法、暴力威胁等抗拒执行情形的,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需 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按照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 找、布控、控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车辆等。(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七)为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1.全县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和化解“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优势,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县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 要工作抓好抓实,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支持。(责任单位: 县委政法委、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2.注重协作联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楚雄州不动产 交易、登记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意见》《关于依法规范楚雄 州银行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意见》《关于建立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交易、税务、工商登记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不得以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规定为由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违法处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人行姚安县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3.合力抓好重大、敏感案件的涉执信访维稳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做好涉房地产、拆迁、非法集资等人数众多、社会 矛盾突出的重大、敏感案件执行产生的信访维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政府信访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改进法院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县人民法院要切实担当作为,认真履行解决执行难工作主体 责任,加大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破除制约执 行工作开展的内部藩篱: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 化、公开化建设,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保障当事人和人民 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权在阳 光下运行;二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信用惩戒、限制 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法律手段及执行 措施,严厉打击抗拒、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三要进一步加强 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整合执行资源 和执行力量,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队伍的监督管理,充实执 行工作基础,提升执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五、加强舆论宣传,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氛围 新闻宣传部门要以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强化社会舆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特别重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宣传报道,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正确对待和防范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 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