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姚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印发
《关于构建姚安县共同解决执行难联动机 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级相关单位:
经县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构建姚安县共同解决执行难联 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姚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8 日
关于构建姚安县共同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为推进 “法治姚安”、“平安姚安”、“诚信姚安”建设,进一步形成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根据《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 于构建楚雄州共同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法发[2018]3 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姚安县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法 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相关部门配合、社会 各界参与的共同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成立姚安县共同治理执 行难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周晓东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副组长:肖光亮 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班 明 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 县林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 制办、县信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科协、人民银行姚安县 支行、县工商联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办公室主任由执行局局长张毅平担任,具体负责姚安县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管理。
(二)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共同治理 执行难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开 展好共同治理执行难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 机制顺利运行。
二、成员单位职责 在共同治理执行难机制运行中,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的,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情况通报其所属人大常委会。被执行人是县人大代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乡、 镇人大代表的,由乡、镇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政协委员的,执 行法院应将案件情况通报其所属政协。被执行人是县政协委员的, 由县政协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乡、镇政协委员的, 由乡、镇政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三)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的,执行法 院应将案件情况通报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 部门应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四)社保机构应通过网络执行联合平台,按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查询服务。
(五)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 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 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效管控通过个案攻击社会主义 制度、攻击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舆论炒作,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增 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 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 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六)县文明办应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 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优评先进行限制,限制其参加文明单位、 道德模范的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七)县综治办应当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是特殊主体的履行债务情况、 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八)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嫌拒 执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严厉 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公安 110 指挥中心与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协作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110 指挥中心应立即安排出警,依法处置。进一步完善协助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入境记录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活动轨迹等, 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和人民法院需要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将其纳入网上追逃系统,一旦发现应予以控制,并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应按联发文件要求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九)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 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审查起诉。
(十)县发改局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技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县科技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知识产权信息。
(十一)县经信局应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建设网络执行联动平 台,实现网络信息共享查询和信息反馈。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 被执行人从事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
(十二)县民政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向人民 法院提供婚姻登记信息网络查询服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离婚案 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民政部门。
(十三)县司法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觉性。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 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引导当事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评先、 评优并将其失信信息报司法部公示。
(十四)县国土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有关不动产、 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属登记信息的网络查询机制,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不动产、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十五)县住建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有关被执行人项目预售、 房屋交易备案信息的查询机制,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 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项目 预售、房屋交易备案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 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 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 通过人工送达或网络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管理部门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 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 裁措施。
(十六)县交通局要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 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
(十七)县教育局要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 人、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十八)县林业局要协助人民法院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 目。
(十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信 息通过人工或者网络推送旅游发展部门。旅游发展部门将失信被 执行人信息发送给辖区内旅行社,督促辖区内旅行社拒绝被执行 人参团旅游。
(二十)县财政局要依法将国有企业作为公平市场主体,协 调人民法院保障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并督 促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有企业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通过人工 或者网络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十一)县政府法制部门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 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行政机关,加大监督、考核、检查力度。
(二十二)县信访局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接待涉执行信访人, 做好疏导工作,引导涉执行信访当事人依法反映诉求,通过法定 程序解决问题。
(二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逃避执行。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注册、备案等相关信息,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依法从严审批的参考。
(二十四)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 执行人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 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 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清偿顺序依法 扣缴税款,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并配合税务部门按照税款预 算级次上缴国库。
(二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 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 煤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姚安县支行要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理财产品等情况, 依法及时办理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网络推送银行业监管部门,在授权许可下,人民银行姚安县中心支行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网络推送人民银行。
(二十七)县工商联应当积极引导和敦促会员单位树立法律 意识、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信息安全
(一)凡已具备网络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成员单位,在协作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 保护敏感核心信息数据安全,杜绝越权操作。
(二)协作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应落实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网络查控平台运行安全。
(三)各成员单位均负有信息安全保密义务。非因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向成员单位以外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泄露 其享有的信息内容。
五、其他事宜
(一)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准 确地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为共同治理执行 难协作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信息。
(二)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协助执行单位。
(三)协助执行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措施。协助执行单位不应对生效法 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 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拒绝采 取相应措施。
(四)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 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 行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成员单位的协作双方或各方 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加以完善。
(六)请县级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责任领导和联络员, 负责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运行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请于 5 月 20 日前将责任领导、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县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