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中心人民法庭法官在审理一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针对该案案情,根据《婚姻法》规定,不厌其烦地做原告、被告的调解工作,打消了被告的思想疑虑,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协议规定期限前交清了抚养费4000元。法官认真细致的工作和为民办事的作风传递了浓浓的爱心,给当事人留下了良好的印象。
该案中的原告李某某(男)与被告自某某(女)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大女儿由自某某抚养,次子由李某某抚养,法律文书生效后,其大女儿一直与李某某一起生活,不愿与自某某生活,被告自某某也因此一直未照管过大女儿的生活,大女儿现已年满十六岁,其表示自愿与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
为了有利于当事人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经过承办法官几次通知双方到法庭做思想工作,征求其大女儿的意见,最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自某某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