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份发黄的判决书,是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姚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你肯定蒙了!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有履行义务的话,这么多年过去了,法律文书还有法律效力吗?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义务还能不能得到执行?
肯定的告诉你,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从送达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后,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督促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这是不容质疑的!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件,被执行人陈某某就是这份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今年已近80岁,执行干警找到她家执行,她提出要用自己多年积攒的“养老钱”交清执行款,被其女儿劝阻了,其女儿说:“是母亲把我们养大成人的,现在她年纪大了,没有交清的判决赔偿款,我们做子女的帮她交,这是我们做子女的一点孝心,也是支持国家法律执行应该做的事。”
这两句很普通的话语感动了参与执行的干警,与经常遇到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又吵又闹、抗拒执行的情况对比有了一个极大的反差!这在执行工作中是很不常见的。该案案情要从21年前的审理过程说起。
1997年,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于同年三月二十二日晚,先后将放有甲胺磷农药的新鲜绿肥草投至同村民小组两户农户牛厩,致使两户农户的三头耕牛和一匹毛驴中毒死亡,损失价值人民币595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附带民事诉讼的两户农户诉称,要求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两户农户)经济损失5950元。
案件立案执行,陈某某在服刑期间,多个执行干警承办过该案,因其在服刑期间,无能力履行,案件暂未能执行,刑满释放后,陈某某深刻反省了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先后分多次履行了部分执行款3500元,后因年老体弱,无经济能力,未履行剩余款额,这才有了女儿替80老母交清执行款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