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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标准分解实施细则
作者:姚安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9-07 20:03:32 打印 字号: | |

 

姚法发〔201817

姚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标准分解实施细则

 

本院各庭、室、科、局、队,人民法庭:

为扎实有效的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确保“用三到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根据《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执行

(一)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责任单位:立案庭、相关业务庭室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担保比例

责任单位:立案庭、相关业务庭室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3.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

责任单位:执行局综合组

4.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申报

1.依法发布申报令。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裁。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财产调查

1.网络查询及时性: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

责任单位:执行局综合组、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2.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四)财产控制(查扣冻)及时性

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执行局综合组、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五)财产评估

1.评估启动的时间: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责任单位:立案庭、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2.及时发送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责任单位:立案庭、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六)财产拍卖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责任单位:案件承办人

(七)案款发放

1.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

责任单位:计财科

2.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责任单位:计财科、案件承办人

(八)委托执行

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及时向委托法院反馈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责任单位:综合组、执行实施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九)终本结案

1.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终本要件涵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的司法解释所列的全部要件,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即为零分。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施实组、裁判组、审监庭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2.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一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施实组、裁判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实现的债权情况;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3.是否纳入信息库管理:纳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等。

责任单位:案件承办人

4.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十)现场执行记录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必须使用单兵执法仪。

责任单位:执行局综合组、执行局执行施实组

(十一)执行转破产

1.是否征求意见。

2.是否移送。

3.是否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 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6.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7.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三、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11.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补齐、补正,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12.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立案部门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破产审判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13.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14.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15.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16.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17.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五、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18.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19.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

21.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收到函件后应当指令受移送法院在十日内接收材料或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移送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接收材料或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

(十二)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1.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立案庭、执行局

2.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

责任单位:立案庭、执行局执行实施组

二、阳光执行

(一)财产查处告知

1.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

责任单位:案件承办人

2.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

责任单位:案件承办人

(二)执行流程公开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是否用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流程节点信息或提供网络密码查询。

责任单位:审监庭(本院网络管理员)

(三)执行文书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

1.执行裁判文书。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实施组、审监庭(本院网络管理员)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实施组、审监庭(本院网络管理员)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

(四)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

应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本院办公室

三、执行质效

(一)实际执结率

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实施组

(二)个案执行到位率

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实施组

(三)执限内结案率

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责任单位:执行局执行实施组

(四)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

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责任单位:执行局裁判组、执行局执行实施组

(五)网拍率

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责任单位:审监庭(网络管理员)

(六)执行行为撤改率

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责任单位:执行局

(七)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

1.廉政情况投诉率

2.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

3.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4.国家赔偿。

责任单位:执行局

四、执行保障

(一)执行指挥中心

1.执行异常警示。

责任单位:执行局综合组

2.消极执行筛查。

责任单位:执行局裁判组、综合组

3.终本案件管理。

责任单位:执行局裁判组、综合组、审监庭

4.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

责任单位:计财科、执行局

5.决策分析。

责任单位:执行局裁判组

6.远程指挥。

责任单位:裁判组

7.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

责任单位:执行局全体

(二)人员保障

1.执行人员比例: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

2.执行法官员额: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3.轮岗制度

4.警务保障

责任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党组

(三)执行机构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责任单位:执行局

(四)执行装备

配备必要的执行单兵执法仪。

责任单位:计财科

(五)执行救助

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责任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六)执行工作方案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执行局

(七)争取地方支持

争取由县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责任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八)执行宣传

1.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

2.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执行局、办公室

                              

 

 

 

 

2018426

 

 

 

 

 

 

 

 

 

 

 

 

姚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426日印发

责任编辑: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