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双方即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各自应该自觉履行服务及义务,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携手共建小区的平安与和谐。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一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和司法为民的疏导工作,原告方姚安县某物业公司承诺整改了相应管理服务,被告方业主(实际居住人)李某某交清了拖欠两年的物业管理费2665.4元,化解了原、被告双方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该案的审理给物业公司在如何提高服务管理质量、做好规范小区停车、倾倒垃圾、修缮被损坏的单元防盗门等工作,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配合物业公司做好管理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启示。
【案情回顾】
2010年,原告姚安某物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1年,被告方业主(实际居住人)李某某一家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并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即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庭审中,原告方姚安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方业主偰某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欠原告物管费用2668.1元,多次打电话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交纳,原告起诉至姚安法院。
经法院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证实,原告某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尤其在与业主沟通、交流方面需要改善和加强;被告方则明确表示,今后只要原告方管理到位,被告方愿意交纳物管费。法院判决,由被告偰某某给付原告物管费2665.4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由于业主偰某某购买登记的该房屋,是其女婿李某某一家实际居住,承办法官从秉公办事、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与李某某进行沟通交流,李某某同意支付判决确定的物管费,并主动添加法官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交清了物管费2665.4元,承办法官于次日早上就将物管费转交给某物管公司,该案审理结案并顺利执行。一方面,从司法为民的审理中缓和了物管与业主(住户)的关系,另一方面,缓解了法院执行工作任务繁重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