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创建文明城市,从点滴小事做起;倡导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市民。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健康权纠纷案件,事情起因是被告到县城农贸市场买菜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争执、厮扯、夺刀过程中手被划伤的一起纠纷。
经姚安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两姐妹长期在姚安农贸市场经营新鲜蔬菜。2017年6月27日下午两点多钟,被告杨某某和丈夫周某某及其朋友三人到农贸市场买菜,周某某在择菜叶过程中,胡某某妹妹制止不准择菜叶,杨某某与胡某某妹妹发生争执,胡某某跑到其妹妹摊位前参与争吵,胡某某与杨某某相互厮扯、在共同争夺刀子时致胡某某左手食指受伤,住院治疗。2017年8月30日,胡某某起诉至姚安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某诉请赔偿10363.66元,其到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认定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为5205.70元,因其在纠纷发生时参与吵闹致使纠纷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杨某某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由杨某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517.99元,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