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有驾驶资格的人方能驾驶机动车,切记:饮酒时不开车,开车时不能饮酒。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姚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曾于2015年8月5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车,从姚安县城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正街交叉路口时,民警看到其在驾车过程中翻阅手机,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曹某某遂驾车逃窜,后在观音阁路段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