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役中,姚安县人民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多方协作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处置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和解执行一件因房屋纠纷长达27年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案情回顾】
2017年,原告张某某等三人诉曾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姚安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曾某甲将房屋一间交还原告管理使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等三人已去世的母亲曾某乙与曾某甲是同胞姐弟,曾某乙在年幼时被亲戚姜某某收养为义女,后到外地生活,与原告父亲结婚,生育了张某某等三原告。
该案判决所指房屋一间,原系三原告母亲曾某乙的义父姜某某所有,姜某某去世后,1980年,曾某甲、曾某乙姐弟俩曾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讼到姚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归曾某甲的姐姐曾某乙继承,1991年,曾某乙办理了私有房产所有证。后因曾某甲妨碍曾某乙管理使用房屋,曾某乙曾先后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曾某甲停止侵权,法院亦以判决形式支持曾某乙的诉求,并已执行完毕,房屋交由曾某乙管理。
由于曾某乙和张某某等三原告均在外地生活,疏于对诉争房屋的管理。2002年、2014年,三原告的母亲曾某乙及父亲先后去世,2011年,被告曾某甲私自将房屋打开出租给别人经营发廊,2017年,原告张某某等三人诉曾某甲返还原物一案庭审后,该房屋钥匙才交由出租人曾某甲。
庭审中,被告曾某甲提出返还该房屋,需三原告支付自己在三原告母亲的义父姜某某生病护理、办理后事、打碑、房屋修缮等的各项费用30多万元,并将姜某某等2人的坟墓从其管理使用的坟山上迁走等辩解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由被告曾某甲将该房屋交还原告管理使用。
判决生效后,曾某甲未履行,经张某某等三原告申请,该案移送执行。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由于被执行人曾某甲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张某某等三人、被执行人曾某甲先后到有关部门反映,双方各执一词;执行过程中,因房屋所处地段涉及棚改工作,增加了承办执行干警的工作压力。
执行干警主动加强与镇、村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反复细致地做好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被执行人曾某甲将房屋腾空交给县棚改办,近日,在县、镇、村干部和法院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县棚改办组织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