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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涂写侮辱他人文字 被判赔礼道歉支付清除费
作者:李芬 姚云  发布时间:2019-01-07 15:27:33 打印 字号: | |

2018年,姚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和到庭旁听的亲属进行了一堂“以案说法”的法治宣传教育,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794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至姚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91000元及利息16380元,案件经原告何某某申请移送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何某某擅自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公司住址索要借款,并于几天后在被执行人住址及公司大门、院墙、附近电杆上用红色及黑色油漆涂写了一些侮辱性文字,陈某某遂以名誉权纠纷把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50000元。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经过法院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由陈某某偿还何某某借款91000元,何某某自愿放弃利息16380元。


 法院在审理陈某某诉何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某在原告陈某某住址及其公司门口张贴致歉书,向陈某某及其公司道歉,由何某某支付2000元给陈某某自行清除涂写的侮辱性文字,同时,对何某某要求陈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0元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对陈某某要求何某某赔偿名誉损失费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某诉何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法律文书已生效。近日,姚安法院干警一行现场监督,由被告何某某在原告陈某某住址及其公司门口张贴了致歉书,并支付2000元清除费,由陈某某自行清除何某某涂写的侮辱性文字。

【法官提示】

公民应遵纪守法。作为案件执行申请人,应依法维权;非法维权,只会害人害己;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