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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隐匿财产跑不了 法治教育与强制执行同步
作者:李芬 张发厅  发布时间:2019-01-17 09:08:39 打印 字号: | |

“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开展以来,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倍努力工作,放弃周末、节假日休息,查找案件执行线索,千方百计执结各类案件,执行干警经历了种种困难、压力、案情,考验了运用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和处理不同案情的工作能力,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案情可谓是“种类”繁多,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法进一步提升了执行干警识别其“伪装”的水平,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某公司申请执行肖某友买卖合同案件的执行

2019年1月14日下午,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光禄镇某村委会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肖某友的一辆现代牌SUV车,同时,对涉案的一名案外人王某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被执行人肖某友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某公司提供商品,肖某友按商品数量给付货款,后在交易过程中尚有货款388045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未给付某公司,某公司起诉肖某友,姚安法院判决由肖某友支付某公司388045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案件经申请移送执行。

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肖某友督促执行,肖某友要么不在家,要么在电话中告知他在外地,或是正在想办法凑钱,推诿拖延执行,申请人某公司则提供肖某友有履行能力的线索,经过执行干警到相关部门查询,证实肖某友名下有一辆现代牌SUV车,经过督促肖某友也未自觉履行,执行干警决定依法查封车辆。

就在执行干警依法查封车辆后,案件执行出现“一波三折”。一天,一个自称王某的“神秘人物”(案外人)出现了,他来到法院称肖某友差欠一笔钱未还,经王某与肖某友协商,此车归王某使用已经两年了已不是肖某友的财产,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异议,确定诉争车辆系被执行人肖某友所有,并向肖某友送达扣押执行裁定书,决定依法扣押车辆予以执行

1月14日下午,执行干警到达光禄某村委会王某住址的车辆停放地点,向王某依法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现场对案外人王某再次做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当场依法扣押车辆,村委会干部同场见证执行。

【法官寄语】

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否则依照情形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协助义务人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自己持有票证或财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如逾期拒不追回的,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