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到这个标题,作为父母肯定是敏感的。在寒冷的冬天说游泳这个话题似乎有点“多余”,可是,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往往没有安全意识,如果父母疏于监护,可能就会发生孩子溺水身亡的事件。近日,姚安法院审理了一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炎热的夏天是溺水事件的高发期。2018年8月,姚安县栋川镇某水库发生一起小学生溺水身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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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小学生小唐(11岁)带着四岁的妹妹佳佳和同班同学小兵(10岁)、二年级的小军(10岁)到水库玩耍,小兵脱衣后下水游泳,其余三人在水库边玩手机,后由于下雨,三人才发现小兵不见了,但小兵的衣服还在水库边,三人就返回了家中。小兵的家人经寻找后报警、到水库打捞未果,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小兵的尸体在水库被找到。
小兵的父母诉至姚安法院,要求小唐、小军、佳佳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四岁的佳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1岁的小唐与10岁的小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识判断能力和救助能力有限,也无故意和过失行为,所以不存在过错。小兵的父母未尽到监护、教育责任,应对小兵的溺亡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遵循公平的原则,法院判决由小唐、小军的监护人各补偿小兵的父母1万元。
本案中小唐、小军对于小兵的溺亡,没有故意和过失行为,不存在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唐、小军的监护人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也体现了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符合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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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是培养孩子安全意识的重要环节,游泳安全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作为成年人来说,谁都不是旁观者,而作为孩子第一责任人的父母,更应承担起对未成年孩子游泳安全的教育和监护职责,看好孩子!
上一个夏天虽已过去,下一个夏天还会再来,从此刻做起,游泳安全意识须牢记在家长的心中,切记看好孩子,别让孩子的溺亡成为家庭永久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