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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理】婚姻中一方有过错 法官依法调解纠纷
作者:李芬 杨雪  发布时间:2019-06-05 11:24:23 打印 字号: | |

姚安法院在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始终注重调解优先、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近日,姚安法院依法调解结案一件离婚纠纷案件,法官根据双方感情基础、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过错的实际,进行认真调解,原告与被告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债务等作了明确。

承办法官接到该离婚纠纷案件后,对原告、被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初步阅卷,掌握了双方婚姻情况: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认识四个月后,于2016年2月仓促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在年龄、性格上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婚后生育一女,夫妻之间缺乏相互的信任,侯某某沉溺于赌博,输光家庭积蓄,未归还其透支的信用卡款额,还向女方鲁某某亲属部分借款。 庭审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虽自愿协议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债务未达成共识。

为了进一步做好双方思想工作,明确双方在子女抚养、债务承担中的权利和义务,承办法官在“家事调解室”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经过两个小时对原告鲁某某、被告侯某某的思想工作,被告侯某某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本来就不牢固的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还欠下了共同债务,应由自己承担因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主动承担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原告鲁某某也认识到“一日夫妻百日恩”,为了让对方对今后的生活充满希望,主动放弃了子女抚养权,婚生女由被告侯某某抚养。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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