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法院审理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林某户建房时,将三层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李某甲,李某甲雇请胡某某丈夫李某乙到工地为其架设一层模板,李某乙从模板架子上跌落受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11天死亡,李某甲支付了丧葬费20000元,李某乙妻子胡某某等人将李某甲、林某诉至姚安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三层楼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李某甲,两人之间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李某乙与李某甲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被告林某作为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的李某甲施工,存在选任的过失,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李某甲作为施工承包人,安排李某乙负责施工,未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义务,也存在过错;李某乙从事架模工作多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甲赔偿原告胡某某等经济损失104143.54元,扣除被告李某甲原已赔偿的20000元,实际赔偿804143.54元,被告林某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