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姚安法院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履行生效判决,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又不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三名被执行人吴某俊、吴某发、李某文分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吴某俊、吴某发、李某文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姚安法院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吴某俊、吴某发、李某文在收到上述执行文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收入变化后仍不如实报告,消极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姚安法院遂决定对吴某俊、吴某发、李某文分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法官说法】
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由于惩罚不到位,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财产报告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不可能的,被执行人都在逃债,躲还来不及,怎么可能跟你如实报告呢?所以必须强化制裁,强化财产报告责任,只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和代价远远大于不报告的收益,他才可能如实报告,才可能促使他履行债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