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中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
近日,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向姚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关于武某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姚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09年向旧城村委会某村四组承租耕地用于碎石,并建起了碎石用的工地合计1252.32平方米。2018年,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先后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武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自然资源局又于2019年5月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后武某仍未自动履行,为此,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姚安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武某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延伸】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关于农用地类别确定依据、是否毁坏及毁坏程度的界定
土地类别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土壤状况和农牧业生产效益,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这既是土地利用的规划,也是我们办理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依据。从理论角度讲,每一块土地其土壤状况都有一个最适合的作物类型,这是土壤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同时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在某个时期改种其他虽不是土地最适合但投入产出比最大的农作物,这又取决于人的社会属性,这就是土地的利用现状。我们认为事物的自然属性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属性则是可变的。因此,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土地的类别确定,应当主要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图,而不应将土地的利用现状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