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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洪安 胡飏鹍  发布时间:2019-08-27 11:40:09 打印 字号: | |

老生常谈,屡禁不止?茶余饭间谈及醉酒驾驶,人人自知醉酒驾驶车辆威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但总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车辆,害人又害己。姚安县的张某某,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而获刑。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情回顾】

姚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411日,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栋川镇环城北路与宝城路路口时,被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与20154月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12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一次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寄语】

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要牢牢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论轿车、摩托车还是电瓶车。同桌用餐的人不要对驾驶司机进行劝酒,做到文明用餐,文明饮酒,在饮酒过程中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