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至14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超、姚勇、徐晓伟、冉磊、冉峻明、杨晓兵、孙应涛、曹峻晨、张敏、倪盛佳、钟明达、靳尧、黄海、朱峻、邢涛、韩江、程玉文17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等一案。
在为期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讯问、发问、举证、质证,围绕定罪、量刑进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30余名被告人的家属旁听了案件审理。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公开宣判。
12月29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孙超、姚勇、徐晓伟、冉磊、冉峻明、杨晓兵、孙应涛、曹峻晨、张敏、倪盛佳、钟明达、靳尧、黄海、朱峻、邢涛、韩江、程玉文17名被告人涉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孙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徐晓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之前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杨晓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被告人姚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韩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之前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被告人孙应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冉峻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倪盛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冉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曹峻晨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靳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程玉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钟明达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朱峻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邢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云EF9267号奥迪轿车一辆、云E25390号切诺基越野车一辆、手机四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孙超敲诈勒索甘兴杰的违法所得9万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甘兴杰。
被告人姚勇敲诈勒索甘鸿的违法所得3万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