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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姚安一男子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1-09-18 17:04: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

被告人刘某、王某通过他人组织、邀约,在未持有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分别从姚安、永仁坐车到昆明长水机场后乘飞机到西双版纳嘎洒机场,通过偷渡团伙,使用商务车、摩托车、皮划艇等交通工具,偷渡出境到缅甸小勐拉。后二人欲回国,再次通过偷渡团伙从中缅边境缅方一侧河边偷渡进入西双版纳景洪市打落镇,又从嘎洒机场乘飞机到昆明,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199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非法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请全体公民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并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请全体公民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越境违法犯罪,积极举报、提供各类非法越境线索,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两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