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皆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人却是心存侥幸、屡教不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醉驾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无证酒驾,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2022年10月25日,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查获。经查实,董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0月25日董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处于缓刑考验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法官提醒: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亲朋好友相聚,饮酒需适量,切莫贪杯。对于酒后驾车一定不要心存侥幸,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就算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也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千万牢记,举杯之后,切勿驾车,以防“醉上加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