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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拒付父亲生前医疗费 法院强制执行促履行
作者:施瑞瑾、郑晓阳  发布时间:2023-03-14 09:00:02 打印 字号: | |

徐某某与妻子共生育两个子女大徐和小徐,徐某某因病到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后去世。在此住院期间共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疗费统筹支付外,个人自付部分一直无人支付,原告医院便向姚安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徐某某的两个子女给付徐某某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由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医院医疗费。由于二被告未在期限内支医疗费,原告医院遂申请强制执行。

姚安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二被告到庭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大徐拒不到庭;后法院又通过司法专递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大徐依然拒绝签收。

近日,执行法官终于找到大徐,再次详细向其解释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后果,但大徐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抗拒执行,甚至不听劝告强行对执行过程进行录像。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大徐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打电话与小徐协商各自支付金额并现场进行了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