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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偷越国(边)境——“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作者:周晓艳  发布时间:2023-06-15 10:00:12 打印 字号: | |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

跟我走,高薪不是梦

我带你发财

近年来,不少人怀着打洋工赚大钱的梦想

被不法分子利用,引诱、组织他们偷渡出境

最终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近日,姚安法院对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该案已生效。

案情简介2020612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受高薪诱惑,在周某某(已判决)的邀约下,和李某某(已判决)等人从昆明长水机场乘飞机到澜沧景迈机场,后在他人带领下,通过乘车、走山路的方式,绕过关卡,从中国孟连县偷渡出境到缅甸孟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法院审理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姚安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线网络诈骗犯罪呈持续多发、高发态势,不法分子以高薪务工引诱国内人员偷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千万不要被高薪务工诱惑而非法出境,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经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不仅会遭到经济上的重罚,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境罪】违法国 () 境管理法规,偷越国 ()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 () 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