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纠纷,共同为子女创造一个平和、轻松的成长环境。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023年1月29日,原告发手机短信给被告要求探望女儿,但被告拒绝;2023年3月26日原告再次发手机短信给被告,要求探视女儿,但被告仍然拒绝原告探视。原告遂起诉至姚安法院。
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女儿的探望。原告于每年暑假探望女儿20日,寒假探望女儿15日,探望期间,原告将女儿从被告住所接走与原告共同生活,探望结束后将女儿送回被告住所,交由被告(具体时间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及短期共同生活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意义在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和“结痂”的亲情。母爱深似海,父爱重如山,当爱已成往事,莫将探望权变为夫妻博弈的“战场”。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探望的纷争,看似是父母间的矛盾,实质上最后伤害的还是孩子。离婚后的父母双方,行使探望权时应当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核心,在考虑自身对子女情感诉求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子女的心理状态,重视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考虑,双方彼此多一些理解与宽容,搁置争议,避免矛盾升级,给子女正向引导,同心协力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