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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作者:罗瑞东  发布时间:2023-06-15 10:17:58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纠纷,共同为子女创造一个平和、轻松的成长环境。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023129日,原告发手机短信给被告要求探望女儿,但被告拒绝;2023326日原告再次发手机短信给被告,要求探视女儿,但被告仍然拒绝原告探视。原告遂起诉至姚安法院。

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女儿的探望。原告于每年暑假探望女儿20日,寒假探望女儿15日,探望期间,原告将女儿从被告住所接走与原告共同生活,探望结束后将女儿送回被告住所,交由被告(具体时间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及短期共同生活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意义在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和结痂的亲情。母爱深似海,父爱重如山,当爱已成往事,莫将探望权变为夫妻博弈的战场。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探望的纷争,看似是父母间的矛盾,实质上最后伤害的还是孩子。离婚后的父母双方,行使探望权时应当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核心,在考虑自身对子女情感诉求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子女的心理状态,重视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考虑,双方彼此多一些理解与宽容,搁置争议,避免矛盾升级,给子女正向引导,同心协力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