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周某某系同村邻居,2010年原告建盖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后在2020年加盖2层,原告家房屋与被告家房屋未做任何飞边。2021年被告家加盖房屋,并在顶楼全部做了飞边。因为被告家的顶楼紧靠原告家,下雨的时候被告户的雨水直接流到原告家墙体上,导致原告家墙体发霉。后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调解无果,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姚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协调当地土地资源局人员、村委会调解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家拆除影响到原告家的飞边。现被告家已经将影响到原告家的飞边拆除完毕。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官寄语:远亲不如近邻,现代社会的邻里关系极其微妙,当下相邻权纠纷越来越多,除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外,更应该有一种宽容的态度。“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宽容不仅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修养,一种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