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姚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3-06-28 10:19:14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惩罚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姚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1月至7月间,被告人普某某分别以200元、300元、400元的价格三次贩卖海洛因零包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普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姚安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加大打击力度,强化禁毒宣传,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切实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为推进平安姚安、法治姚安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姚安法院将继续保持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从源头上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为守护无毒净土贡献法院力量。

法官提醒:打击毒品犯罪刻不容缓!毒品危害的不仅是个人,而是每一个家庭。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是一句口号,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安全,远离毒品,切莫以身试毒、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