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认识谈婚,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原告嫁到被告家生活。2014年10月生育一女,2017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次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被告经常喝酒,酒醉后夫妻无法正常交流,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20年农历十月初,夫妻再次产生矛盾,原告就回了娘家,后被告及家人多次去找原告回家,原告仍未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之后,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管。
被告因喝酒成瘾,其父母于2021年1月底将其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出院,医学诊断为“使用酒精引起的戒断状态”,经有关机构认定,被告被认定为精神残疾,并发给残疾证。
2021年10月,原告向姚安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2021年12月底,被告父母再次将被告送至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1月中下旬出院。被告之病被诊断为使用酒精引起的戒断状态、酒精依赖综合症等多种病症。
2022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仍被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自2020年农历十月初离开家后,两个孩子及被告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管。
2023年5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双方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