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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兄弟因遗产存款打官司 法院这样判
作者:杨学涵  发布时间:2023-08-15 10:12:00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兄弟同心家业兴。兄友弟恭,自古以来都是中华传统美德,但遇到金钱利益的冲突时,矛盾便产生了。光禄法庭最近就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三个年逾半百的哥哥将最小的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遗留下的存款。

案件详情:刘大爷夫妇生育了四个儿子,四个儿子结婚成家后刘大爷夫妇单独生活,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刘大爷的退休工资。刘大娘去世后,四个儿子一起为其办理了丧事。之后刘大爷便在小儿子家居住生活,由小儿子负责照管。当月,在小儿子家中,刘大爷请同村的小组长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刘大爷由小儿子照顾,去世后的工资、存款归小儿子开支,所有死后一切费用都由小儿子负责,丧葬补贴也归小儿子所有。同年3月刘大爷去世,小儿子为其办理了丧事。之后,三位哥哥遂起诉小兄弟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存款七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依原告申请到银行调取了刘大爷夫妇的账户存款数额和近两年的流水,该证据显示刘大娘去世时存款账户余额五千余元,刘大爷去世时存款余额为四千余元。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认为调解是最好的化解双方矛盾的方式,便在休庭过程中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院最终判决刘大娘去世时账户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一半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四个儿子与刘大爷继承,刘大爷去世时存款份额由小儿子继承,最终由小儿子返还三位哥哥人均五百多的遗产。

一、遗嘱的分类及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一千一三十九条,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立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现实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本案属于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小儿子提供的遗嘱由村小组长代书,刘大爷在遗嘱人处签名并捺手印,村委会工作人员三人共同在遗嘱上同场人一栏签字见证,并注明立遗嘱时间。遗嘱中明确确定了由小儿子继承遗产,同时,也明确确定了小儿子要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该遗嘱应是一份附义务的遗嘱。该遗嘱系被继承人刘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及实质要件,该遗嘱合法有效,且被告小儿子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对刘大爷的赡养及办理后事的义务。根据该遗嘱,刘大爷的遗产应由被告小儿子继承。

二、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混合时怎么办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刘大爷存款的继承在其去世后其存款份额归小儿子,但刘大娘去世前账户里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世时其中一半属于刘大娘的遗产,刘大爷只有一半存款的处分权,小儿子也只有这一部分的继承权;刘大娘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由刘大爷和四个儿子继承,属于同一顺位继承,由五人平均分割。

三、丧葬费不是遗产,不能进行继承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