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再审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后调解结案,当事人钱某因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被司法罚款500元。
案件回顾:在审理再审申请人王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某银行、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姚安县法院查明钱某在原审中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即:2017年7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钱某离婚,钱某在某银行的贷款7万元由钱某清偿。但在原审庭审中钱某陈述自己与王某仍系夫妻关系,王某为共同还款人。钱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导致案件被提起再审。
法院决定:姚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考虑到钱某积极与该银行、王某达成调解,对虚假陈述的行为真诚悔过,本院对钱某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钱某服从处罚决定,并积极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更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不诚信诉讼,作虚假陈述,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理性应对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