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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多次醉驾 屡教不改判实刑
作者:周晓艳  发布时间:2023-09-12 10:07:14 打印 字号: | |

自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是依然不乏以身试法者。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危险驾驶案件,多名当事人因多次醉酒驾驶被判实刑。

案例一

2017523日,钮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343日,钮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钮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77mg/100ml。经审理,钮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二

20221125日,任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在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下决定不起诉。202354日,任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再次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任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54mg/100ml。姚安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任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三

2023321日,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3522日,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16mg/100ml。姚安法院经审理,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自醉驾入刑后,通过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l/100ml的驾驶行为。上述三起案例庆幸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但现实生活中因酒驾带来的惨剧数不胜数。在此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有了前车之鉴,就要避免后车之覆,切勿把违法犯罪被处罚的教训抛之脑后,又因屡教不改涉嫌犯罪而锒铛入狱。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