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姚安法院弥兴法庭依法调解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普某系夫妻,后因夫妻感情问题,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婚生女小普由被告普某直接抚养。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小普一直在原告娘家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普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婚生女小普也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李某生活,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婚生女小普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李某抚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虽协议约定婚生女小普由被告普某监护抚养,但小普一直跟随原告李某生活,遂原告李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且小普现已13周岁,原告李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小普也表示愿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且李某也有抚养能力,故姚安法院对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