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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受罪又犯罪
作者:杨梅  发布时间:2023-10-24 09:49: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 ,姚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4名女子均获刑受罚。

20193月,被告人邱某1、邱某2、文某、许某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未依法办理出入境证件,从普洱市澜沧县偷越出境到缅甸孟波务工。后4人在不同时期,又从缅甸偷越回国。2020年,文某和邱某1又再次偷越出境到缅甸。

审理情况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1、邱某2、文某、许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四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2、许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邱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文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文某系怀孕妇女,为充分保障其权益,在刑罚执行阶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文某暂予监外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是犯罪行为。非法出境人员,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偷渡境外淘金人员被殴打、甚至被残害等事件屡见不鲜。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境外高薪引诱,非法偷越出境,更不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每位公民应加强对法律和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规定,如要出入国(边)境,应当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切不可非法出入国(边)境。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