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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吗?
作者:罗瑞东  发布时间:2023-10-27 10:30:25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从恩爱到离婚,从离婚到和好,再从和好到离婚,剧情三次反转。面对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会如何做呢?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登记结婚,原告嫁到被告家生活,并且生育子女,子女现已成年。2018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愈演愈烈。20233月,原告向姚安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依然矛盾不断,同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条立法初衷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和好,说明婚姻存在可以挽回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反复起诉的,则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但满六个月后,法院视为当事人已经充分考虑清楚,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仍然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不受此时间限制。

另外,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还有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分居情况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法官寄语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当然也是。同行一段,即是缘分,理应互相珍惜,彼此包容;若缘尽离去,也应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从此一别两宽,愿双方各自安好。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