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一方要求另一方先帮忙偿还所欠债务,然后再谈婚论嫁的情况。这样的婚姻如果离婚,婚前为对方偿还的债务能追偿吗?还钱是否“天经地义”呢?
10月30日上午,姚安法院开展“荷城法官讲坛”第二十五讲,一级法官林鹏结合自身审判经验,通过具体案例,为全院干警详细讲述了“婚前代付的债务离婚后是否有权追偿”的问题。
案情回顾:
原告(男)与被告(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前由于被告差欠他人借款无力偿还,作为谈婚论嫁的条件,被告家提出让原告先还掉被告差欠他人的借款,婚后再还给原告。在介绍人(及媒人)的撮合下,原告遂将钱款拿给介绍人转交给被告。后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经姚安法院审理后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为子女抚养费及探视问题发生争执,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分期付清了全部抚养费。随后,原告以婚前代为被告偿还他人借款向姚安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代付的借款。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替配偶还债能够向配偶主张追偿的前提: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前各自所欠的债务互不连累、各自承担;二是主张追偿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该债务为配偶的个人债务。违背离婚协议隐瞒其个人在外所欠的债务的一方,致使配偶不得已替其还债的,应该负有偿还配偶欠款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婚前帮被告偿还其个人的婚前债务,应视为彩礼,即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曾共同生活,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予以驳回。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一定要对民间习俗与法律法规的界限有一个清醒地认识,现今流行的婚前财产约定制和婚前财产公证制不失为婚姻关系的理性做法。当事人受制于传统观念束缚,碍于亲疏关系情面处理婚嫁。一旦感情破裂,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如不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其结果是既背负经济包袱,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