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躲避执行
被执行人自以为是的“完美操作”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郭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效力。
案情回顾: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郭某退还杨某买卖合同尚余货款37万余元,郭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郭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收到二审判决后,郭某以差欠父母及弟弟欠款为由,将自己的小型汽车转让给弟弟,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判决宣告前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系怀孕的妇女,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更危害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是对法律尊严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不能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老懒”难赖!任何规避、阻碍、抵抗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