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原生家庭不幸的人用一生来治愈童年,原生家庭幸福的人用童年来治愈一生”。夫妻双方离婚已成事实,孩子与父母的亲情却不能因此舍去,双方更要给予孩子爱,承担起抚养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近日,光禄法庭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白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白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李某带着婚生女回外省老家生活。近日,李某以孩子教育及生活各项开支较多,自己经济压力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白某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日常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与白某联系,并通知其第二天到庭参加诉讼。因李某远在外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官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承办法官认为此次纠纷事实清晰,双方争议不大,便组织双方通过“云上法庭”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白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矛盾,而抚养费纠纷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亲情和谐,妥善化解可以减少对抗,呵护孩子幼小心灵,守护孩子健康成长,促进家庭、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