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一案,因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各自被罚款500元。
案件回顾 :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沈某出具给原告朱某借条中载明的借款20000元系被告沈某向原告朱某借款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产生的借款利息,但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在法庭上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原告朱某陈述系被告沈某向其借款,被告沈某书写借条给原告朱某后,原告朱某将2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沈某。证人岩某在法庭已告知其证人的权利、义务签署证人如实陈述保证书的承诺后依然做虚假证言,陈述同场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之间的借款过程,证实原告朱某将2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沈某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庭根据被告沈某提交的手机,恢复了手机中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查明了案件事实,在铁证面前,原告朱某承认与证人岩某串通作虚假陈述,以此隐瞒案件事实,企图践踏法律权威,以此达到非法目的,最终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法院决定 :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证人岩某之间恶意串通,原告朱某企图通过诉讼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被告沈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考虑到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当庭认错并写下悔过书,对虚假陈述的行为真诚悔过,根据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的情节,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达成调解,被告沈某亦表示谅解原告朱某的行为,本院决定依法对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各自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积极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践踏法律权威,更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不诚信诉讼,作虚假陈述,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将受到严惩,让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者付出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