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禄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232728.66元。
被雇之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
昌某系某公司职工,其在自己职务范围内为公司雇佣了文某为公司搬运货物,文某在一次搬运过程中受伤后被昌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昌某为文某垫付了医疗费用232728.66元。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文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由该公司对文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昌某在该案件中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为文某垫付的医疗费用也不做抵扣,可另案主张返还。因文某拒不返还昌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昌某遂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费用。
法院支持昌某要求文某返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文某因受伤行动不便,为方便当事人,遂将庭审地点确定在被告所在村委会。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试图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而文某始终认为昌某垫付的费用是公司的行为,不是昌某的钱,且因工作导致自己腿部严重受伤,严重影响以后的生活,始终拒绝返还。法官耐心调解未果,最终依法判决文某在两个月内返还昌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232728.66元。
拒不返还他人垫付的医疗费会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侵权案件中,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来是出于善意,但获利一方却是将自己的收获建立在他人的损失之上,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不仅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而且悖离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要求。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遂判决文某返还昌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