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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及时履行是义务,莫等拘留才还款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8:39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是被执行人张某的父亲,我现在帮我儿子还钱,恳求法院提前解除对我儿子的拘留……

116日早上,也是被执行人张某被司法拘留的第五天,张某的父亲张老爹出现在执行局办公室。

案情回顾

2021年某日,刘某驾驶摩托车与骑电动车的张某相撞,刘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某出院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7427.78元。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遂申请执行。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迅速查控、冻结了张某名下存款2199元,并依法进行了划扣。后经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张某主动履行了5000元。后张某再不履行,执行干警多次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面对执行干警的劝诫督促,张某态度嚣张,甚至用言语威胁执行干警。

111日,执行干警再次找到张某并将其拘传至姚安法院,在执行干警准备再次对其进行规劝时,张某蛮横叫嚣你们要拘留就拘留吧!那必须满足!随即将张某带至医院进行体检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送至拘留所。

张老爹声泪俱下地诉说着家里的困难,低声询问着承办法官能否请对方让步一点,家里实在是只有8339元钱。承办法官一边安抚着张老爹的情绪,一边给申请人刘某打电话说明情况,最终刘某同意张某支付8339元,放弃对剩余部分的执行。

116日下午,张老爹顺利将8339元执行款存到了执行账户。执行法官们再次来到姚安县拘留所,对张某进行思想教育。张某亦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写下了检讨书。执行法官便依法解除了对张某的拘留。

123日早,先前因有事耽搁的申请人刘某来到执行局办公室,办理了相关手续,领走了最后的执行款。

致此,该案执结完毕。

温馨提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司法拘留从来都不是目的,只是惩戒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措施和手段。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切莫蔑视法律,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懂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用实际行动来促进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