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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准离婚!法院为何这样判?
作者:罗瑞东  发布时间:2024-01-31 09:49:40 打印 字号: | |

两个人在一起久了,最初的新鲜感不在,矛盾积压越来越多,感情开始产生裂隙,结婚誓词上相互承诺要包容对方,但真正做到却不容易。

案情介绍

2016年年初,金某与自某经人介绍认识,在交往过程中,金某怀孕,并于20182月生育双胞胎女儿,20212月双方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之自某长期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金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双方认识恋爱后登记结婚,至今有近8年之久,并且生育两个子女,可见二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自某长期外出打工,双方缺乏沟通,导致矛盾积累。夫妻之间难免产生矛盾和摩擦,双方理应珍惜彼此的感情,多从家庭和睦的角度着想,加强沟通理解,不能简单采取离婚的方式解决。遂依法判决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自某离婚。

法官说法

该案中,原告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寄语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倡导夫妻双方应彼此珍惜夫妻间的感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夫妻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属于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对于原、被告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双方沟通交流不畅的问题,夫妻应互相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随意提出离婚的想法,伤害彼此的夫妻感情。

婚后的夫妻生活,夫妻双方应尊重、忠实、信任、关爱、理解、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前提。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的时候,更需要夫妻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一想,努力寻找弥合情感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挽救。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