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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因为两万多元钱,他竟然要跳楼给执行法官看……
作者:郑晓阳  发布时间:2024-02-21 09:22:44 打印 字号: | |

执行现场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

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谁料换来的却是被执行人的威胁......

韩某与骆某因借款纠纷闹至法院,后经姚安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判决由被告骆某归还原告韩某借款28498元。

判决生效后,骆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3108日,韩某向姚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层多次传唤骆某并到其家中寻找,但一直没找到骆某。

202427日早晨,执行干警们再次到骆某家中正好找到回家过年的骆某,执行干警们告知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耐心释法说理,分析抗拒执行的厉害关系,但骆某始终拒绝履行这笔借款,执行干警只得转而做骆某父亲的思想工作,劝说履行法律义务。

由于骆某家中正在修葺房屋,在执行干警与骆某父亲沟通交谈的间隙,骆某突然跑到顶楼并大声威胁执行干警:有本事上来抓我,你们敢上来我就从这里跳下去!正在参与修建房屋不明所以的工人们也开始你一言我一语指责执行干警,场面一度陷入混乱。

为避免激化矛盾,执行干警们劝说骆某冷静之后便折返。后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骆某及其家人,经多方释法明理和做思想工作,骆某终于同意偿还借款,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账户,案件得以执结。

不得不说,法院的执行干警每次执行都是冒着危险在行动,一边是申请人的诉求,一边是被执行人的不配合,甚至有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因个人私利,一言不合就殴打、威胁、侮辱干警,那必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行为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六项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生效法律文书不是一纸空文,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抗拒执行,则会被罚款、拘留等。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要在司法程序和规则下正确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采取威胁、跳楼、自杀等过激方式影响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否则将为自己无知的挑战付出代价。

姚安法院郑重提示:

对各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你的义务

妄图通过”“”“

来抗拒执行是无济于事的!

更不要冲动犯罪

到时候追悔莫及!

对各申请人:

请多给执行干警们一些理解

相信每一位干警都在尽力解决每一件纠纷

大家相互配合,相互理解

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