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朋友消费缺钱时,很多人都会习惯性地先帮忙垫付。然而,就是这样的一次垫付,让鲁女士和她的朋友滕女士分别坐上了原告和被告席。而鲁女士的诉求,是要求滕女士返还22000元借款。
基本案情
鲁女士和滕女士是朋友,滕女士在某跨境电商网络平台购买保健品,鲁女士代其支付了23000元购物款。后滕女士向鲁女士书写了借条,并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然而,滕女士却违反约定,迟迟没有还款,经鲁女士多次催要还款1000元后再不还款,鲁女士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就购买保健品事项达成的口头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口头达成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遂依法判决滕女士向鲁女士支付尚欠的货款2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对于超出市场价格的商品应该谨慎购买,更不要超前消费,借钱消费。知足才能常乐,合理消费才能“财务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