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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叔侄反目上法庭 都是竹笋“惹的祸”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4-17 11:07:08 打印 字号: | |

这是我家的竹笋,你挖我家的竹笋干什么?

我挖我自家的竹笋,你家的给我都不要……”

近日,姚安法院到原被告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对叔侄因一棵竹笋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是叔侄关系,双方相邻而居。某日,原告在挖竹笋的过程中与被告发生争执,双方均声称竹笋是自己家的,争执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推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原告遂起诉至姚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加之被告患有腿疾,为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决定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审理过程中,为化解叔侄矛盾,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释法说理,试图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然双方各执一词,拒绝调解。案件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3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