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法院到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在群众家门口进行案件审理“现场直播”。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回顾:今年80岁的陈大爷生育了一子一女,曾因赡养问题与二位子女达成过调解协议,近年来,陈大爷年老多病,生活需要照料,但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小儿子却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陈大爷一纸诉状将二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陈大爷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赡养纠纷是农村常见多发的纠纷,具有普遍教育意义,为方便群众诉讼,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承办法官遂决定到陈大爷居住地的村委会进行巡回审理,同时还邀请部分村干部、附近的村民参与旁听。
庭审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一方面反复做小儿子的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律等不同角度向其释明赡养义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明确告知其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应以与父亲之间存在矛盾为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每个人都有老的一天,父母是子女的榜样,不要让父亲的今天成为自己的明天。一方面同其他亲属一起做陈大爷的工作,劝导其作为长辈应体谅子女的难处,多些宽容,少些责难,努力与儿女协商解决家庭纠纷以安享晚年。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陈大爷继续随大女儿共同生活,小儿子每年承担2000元赡养费。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不仅要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更应在父母年老的时候孝顺赡养父母,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在赡养父母时,“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同样重要,既要进行经济供养,也要给予心灵慰藉。同时,子女间应当团结互助,互帮互让,共同承担好让老人安度晚年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