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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无证驾驶他人车辆致自己和同乘人身亡,责任谁承担?
作者:梁宝丹  发布时间:2024-06-07 16:52:55 打印 字号: | |

无证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希望大家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抱有侥幸心理。

基本案情

杨某与周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周某驾车载杨某、王某、李某三人去参加婚礼。因挪车需要,周某将车钥匙交给杨某,挪车结束后也未向杨某收回。在婚礼过程中,杨某作为伴郎,饮用了白酒。次日凌晨3点,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开车返回,并搭载了王某,车辆驶出不远便与高某(某公司员工)驾驶的未完全驶入加油站、停放在加油站门口的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了杨某和王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3mg/100ml(乙醇/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与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所在公司积极垫付了杨某及王某的丧葬费。后王某父母向姚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杨某母亲)、周某、高某、高某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90余万元。

判决结果

姚安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多方查证,并多次与其他法官反复讨论研究,确认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杨某酒后驾驶,不仅未有效劝阻,反而同乘,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周某系车辆所有人,明知杨某无驾驶资格并且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将钥匙交于杨某挪车,且挪车结束后也未及时收回车辆钥匙,导致车辆处于杨某控制之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由高某和杨某各承担50%的责任。高某承担的50%,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按比例赔偿;杨某承担的50%,由郭某在继承杨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60%,周某承担10%,王某自担30%。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端午将至,亲戚朋友聚餐频繁,吃饭饮酒是常态,但生命无价,要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禁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同饮者也要做好劝阻、提醒等工作,否则发生意外,可能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