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被称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投资一家公司,即使日后公司欠债远远超过其认缴的投资金额,股东的责任也仅以认缴的投资金额为限,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为什么又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人格,追究股东的责任呢?
7月22日上午,姚安法院开展“荷城法官讲坛”第四十三讲,执行局干警栾兴为全院干警专题讲授“新《公司法》视角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栾兴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与适用、立法完善与模型构建、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阶段可适用性探讨等方面,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详细解读,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授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几种情况、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并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阶段的可适用性开展探讨,为全院干警带来了一堂充实且有指导意义的分享。
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贴合审判工作实际,实用性、针对性强,通过此次学习,大家对法人人格否认有了更深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会进一步学以致用,努力将所学理论转化为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