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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表哥娶表妹?无效婚姻!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7-26 16:25:59 打印 字号: | |

表哥与表妹结婚,

本想亲上加亲,

奈何变成无效婚姻。

近日

姚安法院审结了一起

表妹起诉表哥的离婚诉讼案件,

并依法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原来,

女方的母亲与男方的母亲是亲姐妹,

男女双方是亲表兄妹关系!!!

1997年,

原、被告隐瞒了双方是亲表兄妹的关系

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

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

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女方遂起诉至姚安法院,

请求依法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

并就子女的抚养

及财产的分割予以处理。

经姚安法院审理认为,

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多年

且生育了两个儿女,

但双方属于

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姚安法院最终判决

男女双方的婚姻无效。

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

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

女儿随女方生活,儿子随男方生活,

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近亲结婚会大幅提高后代中隐性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及先天畸形发病率,导致孩子痴呆、畸形,对后代健康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

遵守法律规定,拒绝近亲结婚是守住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的基础。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无效婚姻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